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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一、受理纠纷: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二、调查分析: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三、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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