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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不能“终身住”

  在不久前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了“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转眼间,廉租房制度已推行了近十年,也正是该制度的推行让众多低收入者如愿以偿,圆了住房梦。但近期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廉租房制度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廉租房“转租”现象,有的住户甚至还将廉租房当作自己的产权房,以为“自己不住了儿孙还可以接着住”。

  据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共有95万户居民通过廉租房制度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因个人收入增加或生活条件好转而“腾退”廉租房的人数却寥寥无几。这种情况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种令人忧心的社会现象:许多本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待遇的人无房可居,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却“霸占”了社会资源。由于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难以监测,要想让那些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退出廉租房变得难上加难:银行不准许查询个人账户,社会收入又具有隐性化;而就算是查明了真相,叫他们立即从廉租房里搬出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显然,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已成为廉租房制度向前推进的一大瓶颈。

  那么,如何才能打通这一瓶颈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健全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申请、审批和退出机制入手。

  首先,建立收入如实申报制。要求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对那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转租转借廉租房、改变房屋用途”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原保障对象,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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