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绍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我县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业已开始,现将申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均可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县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撤村建居”的家庭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学生户口”是指在本县范围内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集体户口;“3年”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含)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4、2007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23241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