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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约台商别放弃索赔用法律捍卫

  去年12月3日,本报《台商周刊》曾以《卖主悔约,台商无奈认涨》为题报道说,因为房东临时起价,台属秦女士在短短10天内多付了近9万元才买到房子。近日,又有一名台商刘先生通过《台商周刊》热线5581363告诉记者,他本人也遭遇到了类似的事件,只不过因为自己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最后终于通过法律途径获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8月份,他通过厦门某物业中介公司看中了厦门市禾祥西路的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约15000元,总价400余万元。当年8月7日,该房屋的主人祁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交纳40万元定金,3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过,3天后,房屋仍未办理过户,刘先生再三要求祁女士交房。

  "她先是说中介公司的价格存在欺诈,又说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还说她还没跟丈夫商量,如果卖了侵犯他合法权益等等。"刘先生告诉记者,在多次的接洽过程中,祁女士以不同的理由不断拒绝交房。

  "当时我也猜想,是不是因为价格上涨,她反悔了。"事实证明,刘先生的猜想是对的。在双方不断争执中,祁女士透露自己确实是因为房子价格又上涨了,而不想卖了。一怒之下,刘先生以违约为由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交房,则返还自己双倍定金80万元以及为此所受的损失150万元。

  对于刘先生提告,祁女士则认为,自己和刘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当时的物业中介公司在卖房时有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偷逃税款之嫌。不过这个说法也遭到了该物业中介公司的否认。审理过程当中,法院在经过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后得知,该处房屋现在的市场单价已经为16000元-18000元/平方米,而那家物业中介公司则认为,现在同类房屋的价格不低于20000元/平方米。

  今年3月初,经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和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祁女士拒绝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双倍返还刘先生定金80万元;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的差额,应为刘先生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认定这部分差额为40余万元,总赔偿额达到120余万元。

  事情尘埃落定了,虽然没有买到房子,但刘先生告诉记者,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许多台商往往因为不熟悉大陆法律,或者贪图省事,往往就按照房东开出的价格多付了冤枉钱,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不明智的,"多问问律师,多了解,记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标题28."零公摊"变空头支票14名业主法院成功维权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许诺"零公摊",但业主付款后却发现这只是开发商的空头支票。3月13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14名业主为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南宁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强调"零公摊"为小区住宅的最大优点,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还明确承诺联排毫宅及独栋别墅无公摊面积。2005年,原告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2007年,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核发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上在"附记"栏中注明其中之一含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时承诺"零公摊"、而产权登记面积中却有10.29平方米的公摊,这部分面积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则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零公摊"的约定;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建筑面积,故无论是否计算公摊面积,均不改变原告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标准;三、在被告销售房屋时,邕宁县房产局所指定的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中,该别墅确实是没有公摊的;后因邕宁县撤县并入南宁市,改由南宁市房产局核发房产证,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负责测绘,改变了测绘方法才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中"公摊面积"的出现,事实上,两种测绘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基本一致的。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有"零公摊"的约定,但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零公摊"作了具体的描述,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被告的这一承诺具体确定,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而根据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摊面积,不符合"零公摊"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责编: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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