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这是国家自2006年4月1日以来第二次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指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税率由15%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以下的税率由3%调至1%。此次调整加大了对大排量车的征税力度,小排量车消费税降低。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山东润华集团和银座汽贸的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此次汽车消费税调整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引起产能集中释放;但从长期来看,对市场影响不会太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