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黄先生将设置阅报栏的学校方追加为被告。
2007年5月,受理该案的洪山区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报栏是否影响行人视线进行鉴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运用参数计算出具结论,报栏影响安全行车视线。
当年9月,洪山区法院下达判决:设置报栏的学校有过错,应承担30%责任,青青和小钱每人各负担35%责任。
该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裁定发回原法院重审。重审中,作为被告的华中科技大学先是对相关机构的鉴定提出异议,但随后又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组织交管专业人员到现场勘察。最终认定,该阅报栏与梧桐树连接,确实阻挡骑车人视线。
法院认为,阅报栏阻挡视线,构成了校内交通安全隐患,且校方未在隐患处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重审判决将校方责任追加到7成,另一名骑车人小钱担责2成,死者青青骑车横穿马路自担责1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