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金融损失
《追究办法》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办法出台是有背景的”
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示,《追究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前行,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调整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明确经营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地推进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说,在做增量的同时,如何保证资产存量安全,包括现金流管理、投资目标责任管理、资产重组流动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