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我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9月17《新安晚报》)
“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当事银行——安徽蒙城农行行长的话可谓掷地有声。18年前,为更多吸收公众存款,不惜高息揽储;18年后,为了免于支付高额利息,不惜违背契约——无论是“当年已经错了一次”,还是现在“不能再错第二次”,银行总是有利的,甚至也总是有理的。天下的道理怎么都给银行说尽了呢?
且不说央行下发“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通知,是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而且央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对银行业内部有效,不能因此剥夺储户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银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盖有自己公章的白纸黑字的到期存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