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乱收费
公路“收费还贷”无休止,收费公路成为“天价公路”屡见不鲜。
很显然,公众对新《办法》的期待,就是寄希望于通过这样的制度来遏制收费公路的不合理收费,实现还利于民的诉求。
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已冻结长达两年。由于经营性公路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要多出10年。停止转让,可以把一些政府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然后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可以把收费期限定得长一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就意味着公众必须付出更多的“路费”,离公路作为公共产品,最终走向免费的目标诉求会更远。
新《办法》能有效堵住公路相关权益转让之间存在的不合理牟利空间吗?这个《办法》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此前公路收费乱的现象进行纠偏。
但新《办法》难以从根本上完成对收费公路不合理收费的制度清理。这是因为,界定一条公路收费的合理存在标准,应是特定的收费数额不足以解决“借贷修路”的相关成本。而仅通过设定一个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的时间上限,显然不完善。试想,一条公路如果用了5年就收取了当初修建的成本,难道就应该让它再收取20年吗?
(责编: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