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过度信贷举债
报告提到,地方政府通过间接方式造成大规模的财政债务。
根据现行的法律,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银行借款。但报告称,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由地方财政下属的各个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地方财政通过财政拨款支付贷款利息甚至逐步归还贷款本金,从而成为事实上的财政债务。
报告分析说,地方政府过度信贷举债的首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超速增长导致城市建设资金需求急增,现有城市建设投融资的界定不确定,因此大量投资回报不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必然成为财政性融资对象,地方政府不得不承担城市建设大部分的资金供给。
报告相信,现行的金融市场环境和银行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具备大规模财政性举债的可能。一是金融市场资金极其宽裕;二是银行出于短期信贷安全性的要求,偏好政府项目或政府担保的项目贷款。
上述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一旦地方政府的信贷举债负担超过了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可能导致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扰乱银行经营
此外,报告还强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全国性银行,拥有众多的各级分支机构,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总行的控制力减弱,许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或干扰。
该报告注意到,随着金融监管的完善,早期地方政府直接查收国有银行的信贷活动和人事任命的情况已有所减轻,但地方政府至少仍存在四种严重扰乱银行经营的现象,以牺牲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和利益来保护地方利益: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各种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持默许态度,暗中给逃债企业撑腰,致使银行的资产不能保全。
其次,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展税费及各类执法检查,迫使银行妥协于地方政府的某种目的。
再次,地方政府调配财政事业单位存款等行政资源,诱使银行就范。
另外,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阻碍信贷资金在商业银行内部统一调度和地区之间横向流动,人为地制造市场封锁和地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