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中国计算机学会举报后,学会办公室给孟女士的答复是,如事实认定侵权者系本学会会员,学会将按照《会员条例》和《学术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罚,但调查取证不属于学会受理的业务范围,建议到涉嫌侵权作者的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和该书的出版社投诉,或到法院直接起诉涉嫌侵权人。
随后,孟女士向北京大学纪委反映情况,纪委称已将此事转交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2008年3月底,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孟女士提交的大量图文证据后,称正在调查,会尽快答复,可一直等到5月底,孟女士仍未等到北大方面的调查结果和明确回复。一再催促下,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表示将开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该举报和是否正式开始调查。但不久后,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回复孟女士,他们不受理教材抄袭,因为教材不是论文,是给学生看的,如有抄袭,只属于版权问题,属法院受理范围。
孟女士原以为手握大量证据便能讨个公道,结果却事与愿违。在向相关部门追讨说法的同时,她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科技教材难免雷同?
2007年10月,孟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向群等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陈向群并未否认其教材多处内容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事实,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陈书涉嫌侵权文字的数量上以及这些相同的文字是否对孟女士的著作权构成侵害这两个问题上。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9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认定陈书第一版有13处总计12341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陈书第二版有13处总计11808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
陈向群和北大出版社等被告方辩称,陈书所引用孟书的内容,都属于知识体系中的专业基础知识、概念、基本事实、基本原理,有的是人们的常识范围,其他的同类书籍上有类似的表述,某些段落均翻译、借鉴自国外同一部经典教材。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陈向群提交的一些其他同类书籍上,法院基本找不到与其引用部分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被告方还辩称,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表达的有限性决定了作者在创作时必须遵守客观直接、简明扼要的写作要求,不能任意发挥;大学教材不同于学者专著,首要目的在于向学生讲授学界公认的最基本的概念、理论、知识、技能,大学法律教材都大同小异,作为科技作品的大学计算机教材更不可能相差很大。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以及表达方式的有限性,陈书与孟书相同和相似的内容,不能视为抄袭和侵权。陈书中确有使用了孟书中的内容,这种使用确有不妥,但考虑到孟书全书39.7万字,陈书第一版75.5万字,陈书第二版78.6万字,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比例都很小,所引用的部分,散见于陈书的各个章节,不构成陈书的主要部分,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为抄袭。因此驳回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