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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赞助以成绩为附加条件,赞助费应当返还
没有看到具体的协议文本,就网上所传盈方公司与“中国之队”之间的赞助合约来看,如果对于中国队的名次确有约定的话,那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附条件的民事契约,而当原来所约定的条件未能成就时,另一方有权利索回相应的赞助款项。契约的履行应当是以所附加的条件成就为先决条件的,所附加的条件未能成就时,契约自然无从履行,因此所取得的赞助款项确实应予返还。
当然,所附加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就合约确实附加一定条件来说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盈方公司的行为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应当有非常明确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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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未附条件,借助国际惯例索费强词夺理
在这一事件中,盈方公司似乎借助了“国际惯例”来说明自己的申请的合理性。体育商业合同里存在灾难性赔偿条款的说法,但在中国市场比较少见。
当然,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引用国际惯例也是可以的。但引用国际惯例一般是有非常严格规定的,是否需要引用国际惯例应当由仲裁或司法机构来根据案情裁决。作为一家极其专业的国际知名机构来说,要以国际惯例作为理由来进行扣款,总有点强词夺理的感觉,让人大跌眼镜,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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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球迷理智,借机宣泄愤怒有失公允
我注意到,球迷对于中国足球遭遇索赔所持态度,有点一边倒的架势,很多话都有斗狠的意味,盈方的索赔几乎成了人们解气的期盼。人们的心情可以理解,由于在奥运会上的表现实在差劲,网民们希望狠狠教训中国队,包括让他们赔钱也是一种愤怒情绪的变相宣泄,这是一种无奈,但是显然不够理智。
中国足球确实要彻底猛醒和深刻反思,因为实在是有愧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和厚望,但是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不论中国之队有无违约,都把他们当成众矢之的,有失偏颇和公允。
其实平心而论,中国队的水平和能力盈方公司应当心知肚明,因为他们毕竟是全球知名的专业机构。中国队以往的表现世人皆知,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号称“自己没有想到”,也很有可能是一种托词,说不客气一点,恰好也说明他们自己本身不够专业,而带着一种“押宝”的心态,这显然也是极不可取的。如果真是来开拓中国市场,那就应当把眼光看得远一些,中国的足球和中国的足球市场都会有一个极大的发展空间和余地,正是值得全力培育开发经营的,何必那么短视呢?(采写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