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在送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中,李长青律师认为,百度对其他网站的封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造成两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一、百度的封杀行为在实际上消灭了许多网络经济中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其二、出于商业目的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不符合公众对于信息公开、客观的要求。其行为与敲诈勒索无二。这种网络霸权主义,不仅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且应该受到行政和法律的制裁。
他建议:执法机构对百度使用的搜索技术规则和搜索过程进行调查;制定搜索技术规范和搜索市场服务规范,强化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管理;责令百度停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封杀其他网站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74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07年百度全年营业收入为17.444亿人民币,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74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曾对媒体表示,搜索引擎的“推广方式”或“赞助商链接”在本质上依然属于广告。但由于崭新性,搜索引擎尚处在广告法的监管盲区,这使得搜索引擎服务商得以明目张胆地大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我国《广告法》第13条早已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搜索行业的竞价排名未能被明确划归到广告范围,类似搜索引擎这类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问题该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定论,“这凸显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
互联法网总监赵占领也认为:“这类事件反映出我国互联网领域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或争议之处。比如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运营商在用户没有购买竞价排名的情况下,不收录用户的网站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强制交易行为?这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搜索引擎运营商此举的初衷是为了达成交易。”
目前,国内对百度的竞价排名虽然诟病颇多,但在制约手段的建立上处于真空状态,缺乏相应的措施。在业界评论家看来,如果国内搜索控制舆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裁,总有一天,网络自由也将会沦为资本的附属品。
现在,也许是政府部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时间。10月31日,李长青律师送材料到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时,一位官员告诉他:“内部也正在开会,研讨这方面的问题呢。”
在等待行政申请结果的同时,他正忙着收集证据,准备一旦时机成熟,要与百度对簿公堂,展开一场面对面的“生死之战”。而“一旦这个口子打开了,救活的就不仅仅是全民医药网这一家了,而是所有的中小网站和中国的互联网经济。”李长青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