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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是否退市应该交由市场决定

  “小灵通3年内必须全部退市”的消息一经报道便引发强烈反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以公民名义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工信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工信部公开关于“2011年底前妥善完成小灵通退市”的文件。在适当时候,还应当召开听证会,由消费者来决定是否退市。(2月6日《京华时报》)

  董律师站在《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如果小灵通3年内退市的文件确实是工信部发出的,就涉嫌行政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多重垄断经营行为。事实上,政府主管部门对小灵通的强制性行政干预,不仅因为涉嫌垄断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直接剥夺了小灵通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小灵通生产企业的合法生存权以及小灵通运营商的平等经营权。而且,小灵通退市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必须付出的代价,而纯粹是基于政府部门意愿的一种选择性干预。

  毋庸讳言,主管部门做出这样的决策,必然有基于其自身立场和视角的合理考虑。比如有媒体报道,这是为了“确保不对1880-1900MHz频段TD-SCDMA系统产生有害干扰”。有关专业问题笔者不敢置喙,我只知道,在3G早已非常普及的日本,仍然拥有400多万非常稳定的小灵通用户。如果这样的“有害干扰”确实存在,那么人家是如何解决的呢?更何况,所谓“有害干扰”永远是相互而言的,政府部门与其勒令其中一方退市,为何不能让它们展开公平的市场博弈?

  本质意义上,勒令小灵通三年必须退市,是政府部门在代替市场做出抉择。无论其初衷多么美好,单就行政干预的必要性而言,都是值得质疑的。它唯一拥有的是快刀效率,却极度欠缺权益公平。主管部门可能会觉得,小灵通退市有它的时代必然性,就像当年的寻呼机退市一样。但是绝然地说小灵通在当今市场上已经完全没有需求,却肯定是武断的;相反,如果真有这种自信,则完全没有必要为小灵通退市安排时间表,之所以要安排时间表,恰恰说明小灵通仍然有自己的市场需求存在——7000万小灵通用户就是明证。

  从长远看,小灵通也许不会是主流通信工具。但是,小灵通会否自然消亡,与政府部门“顺应潮流”勒令小灵通退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前者基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而后者基于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政剥夺。除非我们认为7000万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值得保护的,否则行政勒令一种通信产品退网是很值得商榷的。其实,政府部门应该相信市场的力量和消费者的智慧。试想,如果小灵通资费相对便宜之所长能为竞争产品所完全取代,小灵通退市又怎么会需要政府勒令呢?

  小灵通是否退市应该交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决定。公平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带来两种结果:要么同类竞争产品的价格更低,直至低到小灵通资费已经不具有任何优势;要么小灵通为保住市场份额,实施更多优惠。无论出现哪种结果,都对消费者有利。假使现在通过行政强制的方式勒令小灵通退市,那么公平竞争不复存在,消费者可能得到的竞争红利亦将不复存在——无论站在哪个角度,有关小灵通退市的市场角力都不可用一纸行政命令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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