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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官司”有结果狗主要赔一万四

  “狗官司”终有结果

  狗主要赔一万四

  通讯员任正东

  本报驻温州记者解亮

  早报讯一条狗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了;弥留之际,狗狠狠地对一名无辜路人咬了一口;路人受伤入院,司机和狗主都不想负责,三方各执一词,闹到法院,审理了两次,还没定论。(详见本报1月18日A5版)

  昨天记者获悉,这个离奇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丽水龙泉法院判决狗主人吴某,赔偿伤者刘某人民币近1.4万元。

  去年7月7日晚,小季(化名)开着面包车,行驶在龙泉八都镇外的公路上,撞到一个黑乎乎的东西,下车一看,是条狗。

  倒地抽搐的狗,看见有人靠近,猛得蹿起,狠狠咬了一口,可这一口没咬在司机身上,咬在了路人小刘(化名)腿上,咬完这口,狗咽气了。

  这一口,咬得小刘住院22天,医药费花了上万元。

  伤愈后,小刘找人赔偿,却不知“冤家”是谁了。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吴(化名)作为狗主人,没看管好自己的狗,让狗窜到公路上,结果出了“车祸”,临死前还咬伤了小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外,原告和被告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季开车撞了狗的行为,与最终“狗咬人”的事情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小季没有责任。

  被告不服,表示伤者是因为跑上去看热闹才遭至被咬的结果,他自己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这种说法尚无证据,况且即便原告是看热闹被狗咬伤的,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麻烦的“狗”官司

  2006年,绍兴县法院判过一个案子,一辆急驰的摩托车和一条大狼狗相撞,摩托车手和狗都受伤了,摩托车手要求狗主人赔偿。狗主人不服,说狼狗也很值钱,受伤之后死了,双方都有损失,要赔就要互赔。

  最后,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摩托车手5万元。

  2007年,东阳也有一桩官司,75岁的孙大伯死于狂犬病,他的亲人认为5个月前,孙大伯似乎被隔壁邻居一条狗咬过,所以找邻居索赔。

  最后,举证责任落到了邻居方,要他们证明自家的狗没咬孙大伯。邻居方证明不了,最后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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