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启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明确了许可证启用及发放事项。
《通知》说,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通知》强调,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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