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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规"对抗"消法",拒绝赔付

  6月1日浙江在线民生新消费频道报道了诸暨的杨先生把150万元的奔驰车在“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修理时,好端端的奔驰车变成了报废车,“浙江华策”却以维修合同上的声明为理由,拒绝赔付的新闻,引来了网友和读者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的高度重视。

  今天记者来到了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客户关系部的经理杨理明告诉记者,对于此事公司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客户关系部的经理杨理明:

  我们公司经过研究和协商,最终决定对杨先生的车按照厂家的标准进行维修,但是由于杨先生自主自愿的签订了“准维修合同”所以我们依然按照合同之规定,只修理,不赔付,但是考虑到车子损毁我方要付一定的责任,所以公司愿意支付8万元的赔偿。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和消费者签订的“准维修合同”里并没有赔偿金额这一项,但是合同也要具体分析,所以我们才做出另外赔偿8万元的决定。

  对于“浙江华策公司”一口咬定由于杨先生与他们公司签订了“准维修合同”,按照合同第4条的规定:对于因路上测试时不幸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接待以及维修过程当中意外造成了车辆损坏,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仅仅承担维修责任,而不涉及任何经济赔偿,进行处理的这种说法,浙江省消保委韩志斌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专门向“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发函,表明了省消保委对这起投诉案件的观点:“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格式合同的条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浙江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韩志斌:

  消保委认为这是个“格式合同”,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韩志斌主任还告诉记者:“根据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账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在接到省消保委发来的威权信函以后,“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杨理明表示,对于消保委提出当“厂规”与“消法”矛盾时,“厂规”应该服从“消法”的观点,杨经理并不认同。

  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客户关系部的经理杨理明:

  我们会去消保委协商,但是我们还是会坚持把车修好,承担8万元的赔偿。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赔付金额,可以走司法程序。

  杨经理表示不管消保委发不发这个函,公司依然有自己的规定,公司会派人去消保委协商此事,但是结果依然和现在一样!对记者问到的,是否消保委的函在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不起作用时,杨经理表示不予回答。

  对于此事的进展,民生新消费频道将继续报道。

  (责编: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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