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因犯交通肇事罪,嵊州人邢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今年8月21日省高院为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该院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者判处实刑的首起案例。
今年6月24日夜,邢国军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从嵊州市区驶往该市长乐镇。20时20分许,途经嵊义线15KM+650M即嵊州市甘霖镇渭沙村时,碰撞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张德苗,造成张德苗死亡,邢国军负事故主要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邢国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邢国军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酌定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邢国军适用缓刑的意见,因邢国军系酒后驾车,又无法定从轻情节,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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