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刚刚过去,但有关女性的话题仍是最近的热点。昨天,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几起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妇女孕期的劳动争议类纠纷。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单位能不能对其“炒鱿鱼”?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提示妇女如何维权。
孕期女职工被单位“炒”
公布的案例中,柯桥区平水镇的顾女士状告的是越城区一家制衣厂。原来,顾女士从2008年应聘进入该家制衣厂做车头工,保险一直都由厂方缴纳,双方合同到2011年4月底。但2011年3月11日,制衣厂以顾女士自2011年2月至3月10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连续旷工超过20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制衣厂除2011年1月17日、3月16日分别向顾女士发放两次工资各1000多元外,未再向其发放工资。
对此,顾女士以“自己怀孕,并已向老板娘请假”为由状告该制衣厂,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工资等。
无独有偶,金女士的官司也因为怀孕期间被公司“炒鱿鱼”引起。金女士是绍兴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2011年2月,金女士晋升为该公司总经理,并被确认当年4月1日起加薪。2011年9月金女士怀孕,10月17日被终止劳动合同。金女士认为,公司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仍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为借口,而不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强行终止合同,属于违法。因此她向法院状告该4S店,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生育方面的各项赔偿金。
对“三期”女工不得“炒鱿鱼”
孕期内的女职工,雇工单位能不能单方面对其“炒鱿鱼”?作为女工怀孕后如何为自己维权?从公布的案例情况看,法院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明确:“三期”女工不得被“炒鱿鱼”。
据了解,顾女士在怀孕期间,已通过短信方式向单位老板娘请假,因请假未得到允许,在孕吐反映严重的情况下仍坚持到制衣厂半休半做。而庭审中,尽管制衣厂一直辩称其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行为,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认定制衣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4月继续存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而金女士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在于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合同。庭审中,4S店的理由是,合同期满前他们要求金女士提供二胎准生证,但金女士提供不了;而金女士在合同期提交了虚假的《再生育申请受理决定书》,违反员工诚信义务。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金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是既定事实,故4S店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生育费、工资报酬谁说了算?
“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社会的延续,所以,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越城区法院有关法官说,目前仍有很多单位将怀孕妇女视为负担,通过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将其“赶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发诉讼,单位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但女工究竟如何维权?工资报酬、生育费能补偿多少?这并非女工自己或是单位一方说了算的。有关法官说,在顾女士的案例中,顾女士要求制衣厂支付生育医疗费6000多元,生育产假工资7500元以及各种孕期、哺乳期补偿金。但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偿。顾女士系平产,其主张的医疗补偿费过高,法院最终依法调整为2500元,产假期工资调整为4490元,而其他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而金女士主张的4S店为其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法院认为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不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偿费。因此,4S店最终除养老金外,还应支付金女士赔偿金、医疗补偿金、产假期工资、年休假工资及2011年10月工资等合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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