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9日讯 (记者 魏皓奋)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省政府在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根据决定,为了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授权从今年7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试点市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试点市县的居住证申领和发放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该“暂时停止施行”在一年内试行。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包括: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今年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的制度。
依据指导意见,申领、发放居住证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同时推行积分制管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按照居住年限、就业状况等累积积分,并根据积分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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