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嵊州的任某非法排放工业废水10余吨,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日,犯污染环境罪的任某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10年4月,任某经工商部门注册,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忠铨村开办了一家金属制品厂。2013年6月以来,任某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使用硫酸、磷酸、硝酸等化学溶剂,开展不锈钢拉篮酸洗业务,并在明知酸洗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的情况下,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至今年4月14日被嵊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任某已排放废水10余吨,严重污染了环境。
经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任某厂外排放口的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倍以上,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倍以上,PH值为1.70,属危险废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有铬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任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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