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已是契约社会,谁违了约就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违约金多少是否完全由合同说了算?前不久,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产纠纷给了我们一个答案:违约金除了合同约定外,也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此案中,房产商索赔的55万多元的违约金被法院降到36万元。
房产商:违约就得付违约金
去年4月28日,金某与绍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卖标的是柯桥一小区的一套278.53平方米的房屋,合同价为327万多元。根据合同约定,金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98万多元,余款229万元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在合同签订当天,金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却迟迟未能按约定办理好银行按揭,又不能一次性付清余款。经过催告之后,房产公司于去年11月29日向金某送达《解约函》,要求金某配合办理登记注销等手续,金某也未予配合。此事久拖不决,房产公司最终于今年初将金某告上了法庭。
房产公司认为,金某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售房合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金某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超过30日后,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金某应按应付款的10%来支付违约金。另外,如果解除合同过程中,金某不配合办理合同注销登记等手续,还应在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增加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据此,这家房产公司提出,金某须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2.9万元和不配合注销登记等手续而增加的违约金32.7万元,共计55.6万元。此外,还要求法院确认公司有权在金某已付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以及税费、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对这家房产公司所称的事实,金某都表示认可,但他表示自己无法承担55.6万的违约金。而原告认为,自己诉讼请求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明确约定,法院予以认定。但违约金的计算一般应以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上述原告提出的两项违约金,占到总交易额的17%左右,导致违约金数额确实过高,不符合违约金抑制违约的本意,违背了违约金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
于是,在综合考量金某的违约程度、房产公司遭受的损失以及金某的抗辩意见,从双方利益平衡出发,法院一审判决酌情将金某应付的上述二项违约金总额降低至360000元,由原告在金某已付房款中扣除。对于原告提出的税费、律师费等费用,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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