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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一无所有,也比当囚犯幸福万倍 我用坐牢的经历对你讲真实的感觉
昨天,上虞区原房屋拆迁安置所副主任受审,他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2014年08月07日 08:38

  昨天上午9时,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厅坐无虚席,法院开庭审理原上虞房屋拆迁安置所副主任及房屋征迁一所主任胡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上虞区纪委和该区财政局组织150名干部旁听,法庭同时对此案的庭审进行了微博直播。

  检察官公诉称,今年55岁的胡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给上虞一家拆迁公司老板徐某以及两个村支书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143400元。根据检方指控,胡某曾在足浴店、家中、办公室等场合收受钱财,最小的一笔为600元购物卡,最大的一笔为5万元现金。案发后,胡某清退了全部赃款。

  此外,胡某在担任上虞市(区)房屋征迁一所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将拆迁户徐某榨油厂的房屋性质从厂房变更为住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6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在昨天3个小时的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辩激烈,焦点集中在滥用职权部分,双方对该部分事实有异议。

  2012年,该区一村庄即将拆迁,按照工作流程,在2012年9月第一次户情分析会上,徐某的榨油厂初次确权是厂房。此后,村支书朱某多次请求胡某帮忙,将徐某的榨油厂确权成住宅。2012年12月第二次户情分析会上,胡某提出,在有村民的猪舍、小店都被确权为住宅的情况下,徐某的榨油厂是否也可定性为住宅,提交确权小组讨论。最后通过确权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方式,将徐某的榨油厂定为住宅。而实际情况是,徐某家庭成员4人,实际有300多平方米的住所,根本不是住房困难户。原来,按厂房的赔偿款仅为34万元余元,而按住宅计算,徐某能获得90万元的赔偿款。当然,胡某也得到了相应的好处。不过,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这是当时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属于滥用职权。

  引人关注的是,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胡某在2014年5月29日写下的一份悔过书,上面这样写到:“年轻的朋友,新时代的骄子们,你们可知道犯罪的痛苦吗?我要告诉我的同事们和年轻的朋友们,不论遇到什么事,千万不能犯罪,要珍惜外面多彩的世界,哪怕一无所有、生活清贫,也比在牢狱当囚犯幸福万倍,如果你不信,请允许我用坐牢的经历对你讲一下坐牢的真实感觉,望引以为戒”。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在这篇悔过书中,被告人的后悔之情溢于言表,前车之鉴,望大家人生路上且行且珍惜。”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微博直播

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记者 杜静静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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