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韩某与妻子杨某一起买下了马鞍镇上的一处国有土地,并在上面自建房屋。拥有一个儿子的三口之家,日子过得平静和美。
随着城市化改造的快速推进,韩某家所在的地方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当时的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凡户口在被拆迁地且实际居住此地的人口,均享有分房安置的权利,且每人可享有一定面积的回迁购房指标。韩某一家三口均属于安置人员,就这样,最后分得了两套安置房。
30年后闹离婚,分不好安置房
时光荏苒,改变了许多人与事。前不久,因为感情破裂,韩某和杨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两个人对安置房该怎么分意见不合,各执一词。
“当时拆迁时我们还没离婚,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购得,房屋也是夫妻两人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能怎么分,当然一人一半!”丈夫老韩快60岁了,在他看来,安置房正好有两套,一人一套不是正好?
但是妻子杨某却不认同韩某的观点,“安置的时候是按人口算的,儿子的份额也算在内,要分的话,儿子也有份!”对于房子的归属,杨某觉得自己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已经做了30多年夫妻的两人,谁都说服不了谁,便向法官求助。
判归属关键看安置政策
“最近,关于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怎么分配的案子时有发生。”齐贤法庭副庭长陶国军告诉记者,处理这类案件,关键是看拆迁安置房是基于什么因素取得的:拆迁时是按人口安置的,安置对象都是房屋的共有人,都占一定份额;如果是按面积安置的,就不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有财产;而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包括子女、兄弟姐妹等。”陶国军说,韩某之所以会有平分的想法,是因为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这两个概念。
一般回迁的安置房,是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因素进行安置的,基于房屋面积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不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对于每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一定的回迁安置面积,每个人对安置后的房屋都享有共有份额。
比如韩某家当时拆迁是按人口分的,分到的两套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基于户籍人口而取得的拆迁利益,其中有儿子的“贡献”。
在法官的调解下,儿子小韩主动放弃了分房的份额,两套房子中较大的一套给了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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