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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离婚分割房产 儿子能不能分得一杯羹?
2014年08月11日 08:44

  夫妻离了婚下一步就是分割财产,在很多人看来,房子要分割肯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子女也可以分得“一杯羹”。昨天上午,柯桥区人民法院齐贤法庭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一对老夫妻在离婚后分割手上的两套安置房时,二老的独生子也占了份额。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韩某与杨某同是柯桥区马鞍镇人,二人于1984年结婚,次年他们有了儿子小韩。结婚后,夫妻二人在镇上买了一块土地,并在上面自建房屋。2003年5月份,因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方面与韩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

  当时的安置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政府最终按照韩某家的人口数,对韩某进行了安置补偿。韩某因此获得了滨海工业区某小区两套面积共计250多平方米的房产。

  7月22日,在分割这两套房产时,韩某以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的份额。但是,这一主张妻子杨某并不认同,她认为,在分割时要考虑到儿子小韩,认为小韩也应该有权分得部分房产。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更站得住脚?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了韩某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在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儿子小韩是能够分得房产的。理由在哪儿?

  “其实,这两套房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同财产。”齐贤法庭的副庭长陶国军解释说,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家中的动产如电视机、电冰箱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诸如房产之类的动产,认定就不那么容易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离婚后夫妻可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来分割,但如果是拆迁安置房,那么就要考虑小孩子是否占有一定的份额了。”陶国军告诉记者,如果拆迁是按照原有住房面积来安置房屋,那一般不改变安置前后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如果是按照注册人口来安置,同一户籍的孩子就有自己的份额,这个房产也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本案中,由于当时是按人口对韩某家进行的拆迁安置,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韩某、杨某以及小韩也就都有份了。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裴金红 实习生 陈琪 通讯员 齐宣     编辑: 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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