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了婚下一步就是分割财产,在很多人看来,房子要分割肯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子女也可以分得“一杯羹”。昨天上午,柯桥区人民法院齐贤法庭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一对老夫妻在离婚后分割手上的两套安置房时,二老的独生子也占了份额。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韩某与杨某同是柯桥区马鞍镇人,二人于1984年结婚,次年他们有了儿子小韩。结婚后,夫妻二人在镇上买了一块土地,并在上面自建房屋。2003年5月份,因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方面与韩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
当时的安置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政府最终按照韩某家的人口数,对韩某进行了安置补偿。韩某因此获得了滨海工业区某小区两套面积共计250多平方米的房产。
7月22日,在分割这两套房产时,韩某以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的份额。但是,这一主张妻子杨某并不认同,她认为,在分割时要考虑到儿子小韩,认为小韩也应该有权分得部分房产。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更站得住脚?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了韩某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在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儿子小韩是能够分得房产的。理由在哪儿?
“其实,这两套房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同财产。”齐贤法庭的副庭长陶国军解释说,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家中的动产如电视机、电冰箱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诸如房产之类的动产,认定就不那么容易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离婚后夫妻可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来分割,但如果是拆迁安置房,那么就要考虑小孩子是否占有一定的份额了。”陶国军告诉记者,如果拆迁是按照原有住房面积来安置房屋,那一般不改变安置前后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如果是按照注册人口来安置,同一户籍的孩子就有自己的份额,这个房产也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本案中,由于当时是按人口对韩某家进行的拆迁安置,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韩某、杨某以及小韩也就都有份了。
凡注有"浙江在线绍兴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电头。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短消息代码证:浙号[2006]00072-B011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之处,请联系管理员。凡标为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载或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