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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在全省首创环境污染案件集中管辖
一审案件由越城、上虞两地统一起诉、审判 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4年09月14日 08:22

  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上,绍兴各部门不再是“各家自扫门前雪”了。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强化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试行环境污染案件集中管辖。从9月1日起,全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由越城、上虞两地的检察院和法院起诉、审判。

  今年以来,全市环保部门和公检法机构立足自身的职责并有效配合,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上下了大功夫。据统计,今年1月到8月,绍兴市环保部门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11件,罚款金额达2347.8155万元,追缴排污费110.6416万元,赔偿损失1767.9087万元,移送公安刑事案件25件46人。

  但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上来看,每个县(市)、区的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方面都有自身的一套尺度,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为了整合检察和审判资源,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五部门出台新规,要求强化环境保护司法联动,以切实改变此前环境司法权分散行使的情况。

  新规定明确要求设立环保司法专门组织。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设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门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和侦办。在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推行环境污染犯罪类案专办,分别设立环保检察办案组和环保审判合议庭,指定具体业务部门的专门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相关刑事案件。

  为充分整合检察和审判资源,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新规定还明确了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嫌主罪属于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试行集中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指定越城区、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全市相应范围内此类刑事一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柯桥区、诸暨市辖区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上述案件,由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嵊州市、新昌县辖区内的上述案件按上述方法移送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虞区人民法院审判。

  另外,受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直接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此打破地域部门限制集中管辖环境污染案件,这在绍兴乃至浙江省还是首次,这种司法联动机制的建立,对当下正在进行的“五水共治”和“五气合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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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裴金红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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