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绍兴频道 > 热点推荐 正文
浙江规定旧城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从建设单位变为地方政府
2014年10月05日 08:50

  为了从制度和源头上缓解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浙江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界定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不再是建设单位,且旧城区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今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签约期限等,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其中,房屋征收涉及100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0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编辑: 筱应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绍兴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绍兴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绍兴频道"的电头。

看绍兴新闻,关注浙江在线绍兴频道微信
相关阅读
  • 慈善 绍兴城市新名片

    近日,第三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的重要活动——中国当代慈善之“绍兴模式”新闻发布会,在深圳会展中心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