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13日就青岛中能俱乐部有关撤销刘健合同纠纷案处罚的申诉仲裁开庭。青岛中能俱乐部法律顾问白显月对新华社记者表示,中国足协受理青岛中能撤销处罚决定的申诉出现了“循环式仲裁”,这属于制度瑕疵,我国体育仲裁亟待进行制度改革。
青岛中能法律顾问、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显月说,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就刘健合同纠纷案作出仲裁决定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对青岛中能作出处罚,而青岛中能申诉撤销处罚决定的仲裁又回到了仲裁委员会,这种“循环式仲裁”存在制度瑕疵。
白显月指出,从国际足联的做法来看,如果当事人对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处罚不服,可以到上诉委员会申诉,如果仍有异议则可以到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申诉。受理申诉都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而不是交回已经受理过案件的机构再次仲裁。
白显月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作为不同的机构,应该相互独立。但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对刘健合同纠纷案仲裁过程、事实真相和证据等进行独立调查,而是依赖和采信了仲裁委员会的结论。
“这说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没有很好的独立性,或者其不具备相关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权限”白显月说。
白显月表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分工不清,给人感觉两个机构“一回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进行改革,应建立单向的体育仲裁申诉体系,并设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体育仲裁委员会”他说。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7日受理了刘健与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并在4月11日作出刘健以自由身转会的裁决。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认定,青岛中能在与刘健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于8月14日开出“扣除联赛积分7分、罚款40万元”的罚单。
青岛中能对此处罚不服,于8月21日提出撤销处罚申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9月14日对此申诉予以受理。10月13日,针对此申诉的仲裁开庭。
除之前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程序的申诉理由外,青岛中能在本次庭审中还提出,中国足协9月16日发布的《情况通报》中称2月27日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委托鉴定申请书,而017号《裁决书》中却称是3月6日送交了委托鉴定申请和样本、检材等,中能俱乐部对2月27日的司法鉴定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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