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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被弹出公交车外 8年前的官司终于有结果
2015年04月07日 08:59

  浙江在线绍兴4月7日(通讯员 陈美珍)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公交车到站时准备下车的乘客还没全部下车而急关车门,导致乘客徐大妈被车门撞出车外而摔断大腿。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3万余元。

  “2007年3月2日,当时我要去保佑桥直街服装店,是乘坐7路公交车从城东新港小区上的车,准备在鲁迅路口下车。下午13时左右,在市区中心南路鲁迅故里站下车过程中驾驶员快速关门,致我被撞出车外人行道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大腿股骨摔成粉碎性骨折。”今年已63岁的徐大妈说起受伤时的情景还惊恐不已。

  事故发生后,徐大妈被送往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徐大妈自行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后所需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外伤后的误工期限拟为22个月,护理期限拟为4个月,营养期限拟为3个月。“医治八年了,到现在大腿还上着钢板,医生建议不能取下来。”痛苦不堪的徐大妈说,要求公交公司照顾她并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公交公司答辩:事故发生经过属实,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已经为徐大妈垫付门诊费用223.50元,支付住院费用15922.78元,后徐大妈又来公交公司报销医疗费2260.80元。徐大妈主张护理费缺乏相应依据,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予认可,营养费也偏高。住院伙食费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费偏高,按照门诊次数由法院酌情确定。鉴定费无异议,徐大妈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失费不予考虑。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徐大妈在乘坐公交公司车辆时因司机操作不当,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应对徐大妈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徐大妈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予以支持。因徐大妈在事故发生时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夜市设摊证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即使该些证据属实,也不足以证明其于2007年事故发生之前仍在工作,故对于徐大妈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徐大妈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38752.56元,公交公司应予赔偿。因公交公司已垫付给徐大妈17407.08元,故公交公司实际尚应赔偿给徐大妈21345.48元。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徐大妈人民币21345.48元。

  法官提醒,公交公司应加强对司机安全教育,强调公交车司机要对全车乘客负责,转弯口和进出站以及上下车时均应该集中注意力,切勿抢时间而导致事故。同时,也提醒中老年乘客乘车时,最好有家人陪同、避免客流高峰乘坐、尽量少携带行李。

来源: 浙江在线绍兴     作者: 通讯员 陈美珍     编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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