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当接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王林分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赔给我32万元。”
“这算得上是一个‘上虞样本’。”昨天,王林分的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的赵锡江律师称,在损失超出商业险限额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情况下,商业保险如何赔偿?对于上虞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应“先免后限”,为类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范例。
两车相撞贵州女子高位截肢
来自贵州的王林分今年37岁,她和丈夫一起来到上虞,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企业打工。
去年5月22日傍晚,下班后她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从单位赶回上虞盖北出租房。当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盖北联合村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安徽牌照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导致王林分夫妻俩受伤。
驾驶拖拉机的车主是安徽籍男子陈某,今年35岁。这辆拖拉机挂靠在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上虞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书很快出来了,王林分丈夫和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林分无责任。
受伤的王林分送医院救治后高位截肢,花费医药费近5.6万元,此后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5级伤残。
去年11月,王林分一纸状书,将陈某和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金赔偿、残疾器具、抚养生活费等累计100万元。
次月,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合计32万元;被告陈某赔偿王林分损失38.9万元,被告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
对上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这起上诉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损失超出商业险限额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情况下,商业保险如何赔偿,是“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对己有利的方式进行理解。从合同解释角度看,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起纠纷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即不论确认的损失是否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据实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后在责任限额内理赔,并且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故上诉人应在商业险内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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