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简单的交流形式能迅速转化为快速的传播模式。有些人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宣泄个人情感,随意地在网络平台晒“任性”,引发网络“口水仗”。公民的名誉在网络上受到相对过激及侮辱性字眼抨击后,受害人向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提出维权,这样的情况下,提供信息平台的服务公司该不该担责?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网络侵权案。
自2014年6月6日起,4位网络用户在绍兴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绍兴E网上对琳琳(化名)发表的举报贴陆续进行跟帖回复,使用相对过激及侮辱性字眼对其进行抨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对上述跟帖内容进行了屏蔽。琳琳认为其在看到上述跟帖后,已及时致电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删帖,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由此导致对其的侵害进一步扩大。琳琳于2014年12月24日将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公司提供4位网络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删贴并在服务平台上为其恢复名誉。
网络服务公司辩称,其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网络服务的公司,为网民提供交流的平台。2014年6月4日,琳琳以网络账号在其经营的绍兴E网上发表了一个举报帖子,因帖子以实名发表,根据网站与网络用户的协议,作为网站经营者,依法依约保障网站用户的言论自由权,故并未对该帖采取措施,之后该帖出现了大量其他网络用户的回帖。现琳琳主张4位网络用户的回帖侵犯了其名誉,但作为网络服务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且从未收到其任何的书面函件或者文字信息通知删帖。另外,网络服务公司只能提供网民的IP地址,其他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4位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平台绍兴E网上对琳琳发表的实名举报帖陆续进行跟帖回复,使用了相对过激及侮辱性字眼对琳琳进行了抨击,涉嫌侵权。琳琳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提供有关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琳琳要求网络服务公司进行删帖的诉请,法庭审理中双方陈述相关跟帖已于2015年1月屏蔽,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琳琳的该项诉请已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琳琳要求网络服务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依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琳琳提供4位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
法官提醒,网络言论并非可以肆无忌惮,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恶意中伤情节严重的更要被追究责任。而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应当不断改善投诉渠道,为权利人及时、高效维权提供便利,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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