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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务竟变卖已被查封的生产线?糊涂商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1-13 14:41:24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王菁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王菁)明知公司内的一条生产线被查封,竟然还私自予以变卖?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

  据了解,王某在柯桥经营着一家纺织公司,2015年,王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套水溶布生产线,欠款35万元,承诺年底还清。但是因为经营不善,王某没能到期支付欠款。随后,对方将王某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王某的纺织有限公司及其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6年12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查封该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水溶布生产线一条。2017年2月7日,王某明知上述水溶布生产线已被法院查封,却仍私自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经鉴定,涉案水溶布生产线价值人民币45万元。

  日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醒: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王某明知其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变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且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人们要尊重司法部门的财产保全行为,切勿抱存侥幸心理,否则,在民事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

标签:债务 生产线 判刑 编辑: 徐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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