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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交警宽严相济 今后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了

发布时间:2019-02-01 10:08:07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陆洁慧 记者 朱银燕

2月1日起,绍兴交警部门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重磅推出“宽严相济”的交通违法处理举措。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以教育为主,即给予警告处罚,不再予以罚款处罚和记分,让执法变得更人性化。

一、现场处罚的首次违法。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经现场交警确认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且交通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那么原则上经口头教育后,给予警告的处罚。

交警解读: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是指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仅限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速公路)。

(三)只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态度积极,能主动配合交警执法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每个交通违法行为确属首次发生时,均有一次免予相应处罚权。这个“免罚权”是指给予警告处罚(注意:警告也是一种处罚),但不扣分、不罚款。警告后警务系统会留有记录,也就是说下一次再发生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交警就会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享有免罚权的首次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时均可从宽处罚。

(六)能否适用免于罚款处罚、不记分,需由现场交警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七)除首次违法外,现场处罚还有以下这些违法行为可以从宽处罚,经口头教育后,予以警告处罚;

1、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小型汽车,确因不熟悉路线造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且未影响到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当场查证合法有效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随车携带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

4、实习期内驾驶车辆,随车携带但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5、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6、临时号牌在前窗悬挂,未在后窗悬挂,能立即改正的。

二、非现场的首次违法(电子监控拍摄)。

能够查明车辆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该违法行为确属首次被拍摄的,那么原则上短信提醒,不予处罚。

交警解读: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是指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之前所发生或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在此范围内,仅指违法时间发生在2月1日后的首次违法行为。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仅限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速公路)。

(三)不予采集的首次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被拍摄时不予处罚。届时,交警部门会以短信方式提醒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并进行教育,但不会进行处罚。

(四)不予采集的是指有证据显示情节较轻,未影响到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除首次被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外,非现场拍摄的以下这些违法行为,原则上也是短信提醒教育,不予处罚:

1、因雨雪雾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造成视线明显不良,发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机动车驶出路口时,车辆仅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立即驶回车行道的;

3、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弯时跨越机非分道线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除外);

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与行人之间相隔一个车道以外,未停车让行的;

5、机动车右转弯进入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时,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未影响到车道内公交车行驶的。

三、违法停车。

停车问题一直都是热点问题,随着家庭用车的不断增长,停车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交警部门重点推出两项温馨措施: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车内,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执勤人员开具文书和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工作完成前,能够到场主动立即驶离的,原则上经口头教育后,予以警告的处罚。也就是说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情况下违停时,交警的违法告知单还没粘贴在车辆上时,你及时赶到并能立即驶离的,经教育后,交警部门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但如果违法告知单已贴在车辆上时,那么不好意思了,交警的取证过程已结束,此时该违停行为就会被采录。

2、居民住宅小区周边未设置停放标志或施划停车位的城市次要道路上(群众反映有管理需求的除外),在19:00至次日8:00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未明显影响道路通行的,交警部门原则上不再拍照了(前提: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注意:对部分明确设置停放标志和停放时间的路段,交警部门在进行实地评估后,会对规定的停放时间作出相应调整。未作调整前,停放时间仍按旧标准实施,请大家严格遵守。

“宽严相济”同时也意味着对有些交通违法行为从宽的同时,对以下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交警将严厉查处、从重处罚。有宽有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真正做到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一)涉酒、涉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四)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挪用号牌、证件的;

(五)严重超载、超员、超速或疲劳驾驶的;

(六)不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的(包括拨打、接听、查看和其它使用行为);

(八)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与行人之间相隔不到一个车行道,未停车让行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十一)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含重型挂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三)其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标签: 编辑: 金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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