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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六宜六忌

  四忌冷热不分,宜缓急有别。有些法官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一种对案件“冷处理”的调解方法,具体的做法就是将情绪激动、态度偏激的当事人先拖一拖,凉一凉,待其回复平静再调解。这一方法在实践中虽不乏成功的范例,但笔者认为,“冷处理”也不是一贴灵药,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每一件纠纷,应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某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双方敌对情绪强烈,不适当地“冷处理”,非但不能缓和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新的矛盾。诸如此类的案件,就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一次或几次调解。即使调解无果,也要为他们提供一个宣泄情绪、缓和冲动的平台,帮助他们逐步恢复理性,为展开协商创造条件。

  五忌旷日持久,宜一气呵成。调解工作需要耐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久调不决,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诉讼都是需要成本投入的。法官保持超然、中立,并不影响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法官应该准确把握调解过程,及时纠正偏离主题的倾向,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适宜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部分当事人受自身文化水平与法律修养所限,总爱将疑难求教于亲朋,然而忠言逆耳,妄语宜听,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总让他们摇摆不定。法官在调解过程有必要让他们放弃幻想,端正态度,甚至可以采取解析案例等合理手段让其感受压力,一旦出现转机,更应加快节奏,一气呵成,避免出现反复。

  六忌轻率预断,宜因势利导。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普遍现象。出于对法官的信任,他们常会就法律规定,特别是诉讼结果等问题提出咨询,提请法官提前做出预断。法官的回答如不能使他们信服,固然会影响调解,而法官的回答过于具体、确定,也同样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许多法律问题存在理解上、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每一案件调解之始,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类似案例,在当事人提出疑问时向其宣介,提示裁判风险,因势利导,由当事人进行理智的权衡和判断,这比法官直接、先入为主地做出预断更稳妥,法官的调解建议和调解方案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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