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员工因工作业绩较差、工作态度恶劣,或者技能与经验达不到公司要求等原因即将遭到解雇时,公司最好提前告诉员工,让员工明白自己的确是因为绩效较差的原因才接到了公司的通牒,同时公司还要给员工一个改进绩效的时间和机会,希望员工能把握机会,找出自己的不足,迅速调整自己,做到与公司要求同步发展,否则,公司将不得已实施解雇行动。杰克·韦尔奇先生把这种举措称为“诚实的残忍”(HONEST CRUELTY)。
的确,在一个优秀的组织里遭到解雇是残忍的,如果在不知情、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遭到解雇更是不能接受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某公司供职的员工突然接到了自己被公司解雇的通知,由于事出突然,员工本人毫无思想准备,被解雇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公司诉到了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部门为之主持公道。
于是,仲裁部门到公司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取证结果大出仲裁人员的所料,该员工每年的考核评价表都清楚地标明“优秀”的字样,而且各个部门都给了该员工相当高的评价。那么,为什么一个优秀的员工却遭到了公司的解雇?
在与公司各级领导仔细沟通后发现,原来,这个员工根本就是工作绩效极低,表现极差,每个部门都不愿意用的人,为了尽快地将该员工推到其他部门,他们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故意给该员工很高的评价,好让下一个部门容易接收。就这样,这个员工被依次调动了很多的部门,直到公司无法忍受,才作出了解雇的决定。
不难看出,解雇员工是一个极端的行动,容易引起员工的反抗,解雇员工是需要理由的,而且理由应该是充分的。否则,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官司将不可避免。
事实上,韦尔奇所讲的残忍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员工将失去一份工作,面临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因此,被解雇是“残忍”的;一是公司没有能够培养好员工,没有能够使员工在自己的企业里得到发展,公司不得不解雇员工,对公司来说,这也是导致了一个“残忍”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