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房产登记办法将面临大调整。以确立房屋登记簿的效力高于产权证的效力、强制性登记转变为自愿申请、共有产权房屋需共同申请登记、期房也可以预登记等为主要内容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与现行的《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比,建设部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以往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了以“登记簿”为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高于产权证。
新《办法》中,登记机构对产权证的管理,也将从原来的强制性,转变为由权利人自愿申请。今后,房屋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违法也不罚款,登记机关只提供服务。
另外,在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和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产权方面,也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据市房管局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处长程成顺介绍,《房屋登记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现有登记规定。《办法》共设置了六章98条规定,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房屋登记簿制度。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现有的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