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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设置应秉承三原则

  物业税的设置以及税率的确定,首先应建立以下三个原则前提,并借此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则。所谓“国计民生”,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是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主流价值判断的核心标准。应当说,拥有一个遮风避雨的栖息之所,是百姓最低的、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当“福利分房”已成为历史,几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备了商品性质,故每个城镇家庭的户主便都成了“业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三代同堂”的住户,现在很多人拥有了“两居室”、“三居室”的单元房。笔者认为:无论是过去的“居者有其屋”,还是如今部分人的“居者优其屋”,都属于“民生”的范围。所谓“民生”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属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领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时都应秉承这样的价值目标:只能促其水准提升、负担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虽然“燃油税”和“物业税”系同时出现的新话题,但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含义和税负性质。道理很简单,“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事关所有人,而“行者有其(私家)车”仅事关部分人,必须区别对待。进一步说,此“物业”与彼“物业”也有不同甚至是根本不同,同样需要认真区别对待。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拥有物业数量可为标志之一。即使对拥有两处以上物业的业主,也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并决定是否施加税负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例如,同为拥有两处物业的市民,“另一处”的意义就可能很不一样。有的纯为方便(例如家庭人口多、有郊外度周末的爱好等等),有的则为出租获利,或充当着可待价而沽的升值股票;再例如,看似同属于“民生”的“第一处”物业,有的是普通住房甚至是廉价房,有的则是价值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高级别墅。曾有人对南京紫金山风景地变成富人“后花园”而深表不满,这样的物业理应施以高税率。倒不是为了“杀富”,而是他本来就占用了过多的稀缺资源尤其是本属于公共的资源。不同税率甚至悬殊的税率,所表达的恰恰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对“为税而税”。所谓“为税而税”,说的是:一种新税种的设置或某税赋的调整,当局的惟一动机或价值目标仅限于增加税源,为此甚至不顾及任何社会负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条战线大都为“没钱”所累、所苦,难免衍生出增加税负、税源的强大驱动力。近闻,河北清河县实行“3年纳税百万可得副科级”的土政策,个体户真的当上了县法院副院长,便是力证。诚然,这样的荒唐不可能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样的隐忧:在物业税设置的动机、理念中,包含着某些“为税而税”的因素。

  (责编:渺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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