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些人士根据美国股市禁止对主要金融股裸露卖空的举措,推导出内地股市现有条件下更无法承受做空机制。笔者对此不能苟同。
7月15日,房利美和房地美股票重挫超过25%,美国股市一片惊慌,道琼斯工业指数两年来首次收于11000点下方。危急时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当日晚间紧急禁止了对主要金融股的裸露卖空。同时,SEC还向50余家投行及基金发出传票,调查贝尔斯登及雷曼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中是否存在股价操纵行为。
有媒体文章据此联想到在内地股市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某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股指期货这一做空手段,在某些特殊的市场条件下操纵市场,造成更大的波动。这种担心看似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起来并不令人信服。
做空机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首先要正确认识裸露卖空(Naked Shorting)与卖空(Shorting)的区别。
SEC所禁止的是对主要金融股的“裸露卖空”,而非所有的卖空交易。根据美国SEC的定义,卖空是指交易者卖出自身当时实际并不拥有股票、但在卖出之前已经借入的股票,或者安排了证券借贷协议、确定在交收日前能够收到供交付的股票,并在规定的“T+3”交收日交付股票。除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人外,证券交易所一般要求市场参与人在卖空前证明他们能够获得供交付的股票。但“裸露卖空”交易者则并不借入股票,也不打算在“T+3”交付股票,因此将会导致交付失败(fail to deliver)。
美国证券存管清算公司(DTCC)在2005年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每天证券交易中的千分之一出现交付失败。按照美国法律,“裸露卖空”行为并不违法。但一些投资者会恶意利用“交付失败”漏洞,采取“裸露卖空”交易策略来打压证券的价格,并从中获利。2004年7月28日,SEC已公布实施了证券卖空规则(Regulation SHO)。对于SHO,不少投资者认为尽管对“裸露卖空”行为进行了限制,但只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了一小步。而本次美国SEC颁布的禁令,意味着在正确的方向上又前进了一步。可见,禁令实际针对的并不是卖空机制本身,而是利用卖空机制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