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多药品、器材会以各种借口强调其特殊性,不能在药店销售,或者医院拒绝使用外来药品、器材。但解决这样一个制度问题总比解决“医德问题”这样一个伪命题而简单有效的多。而且医院“独家代理、销售”某些特殊药品、耗材,以其特殊地位谋取利益,偏偏是“反垄断法”的打击范畴,类似于目前热门的“行政垄断”。有兴趣的仁人志士可以找家医院告上一告。
其实药店能卖哪些药还不是卫生部一句话说了算,不管医院用不用外来药品,只要同一个药,药店卖1元钱,医院肯定不敢卖10元钱(最多卖1.1元)。那种药药店不一定要有,“有价无市”也可以。
最近一个亲戚有了类似的遭遇。以前使用的药是1天1元钱。而最近3个月来使用的药是1天7元钱的进口药(成分同以前的廉价药相同),医院称“现在医院只有这种药,要治疗只能用这种药”。疗效好坏暂且不提,这是一种我都没有听说过的特殊药品,患者不可能在零售药店买到。更高的价格带来更高的利润。可惜却不一定带来更好的疗效,因此亲戚对此极为不满,试图“找医院麻烦”。作为医生我深知患者不可能因为治疗无效而告倒我,我可以说技不如人,甚至可以说“如果你不用我的药你的病会更加严重”。从结果推论医生的过失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想找医院的麻烦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入手,“你利用你的特殊职业获取了垄断利润,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每个患者都需要知道,你有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
同样,如果从专业角度来论证医生所用的可能存在回扣嫌疑的药物有何不对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换种方式,明知有些药出厂价是多少,却为何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定价呢?价格定死了,回扣自然就消失了。“医德”都可以用行政命令来推广,为什么药价却不能?
(责编:李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