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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业不合理收费市民可说"不"

  对最低消费金额、收取茶水和消毒餐具费、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市民可大胆说“不”。昨日,市消保委组织律师团公布并点评餐饮业十大“霸王条款”。

  据了解,餐饮业消费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今年1~10月份,全市各级消保委共收到100余起餐饮业投诉。对此,市消保委组织餐饮消费志愿者开展了不定期的消费体验与调查。同时,市消保委也组织律师团,针对存在的十个方面争议问题进行了点评。

  设置最低消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此,经营者不能以自己的规定设置“最低消费”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

  茶水费收取应事先告知。一般来说,消费者到餐馆、饭店消费,经营者应当提供免费的普通茶水。但如果消费者要求提供特殊茶水,经营者可在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的茶水费。

  消毒餐具收费可拒付。餐馆、饭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这种餐具应当经过严格消毒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餐具的使用费本身已包含在酒、茶、饭中,不应另行收费。餐馆、饭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应视为免费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禁止自带酒水饮料无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酒水消费是饭店众多消费项目的其中一项,消费者当然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因此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开瓶费收费侵权。餐饮业经营者以“开瓶费”为名,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额外“服务”费用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属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剩物打包收费不可取。如果消费者在饭店用完餐将剩余的食物(包括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而由商家赠送的食物)自行打包,饭店不应收取任何费用。饭店应备有打包袋,这样做,既是倡导节约、环保,又是社会责任。

  应开具餐饮发票。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出具发票,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

  食物应明码标价。按《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规定“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收款项目和价格”。

  海鲜(去皮去水)计量应精确。餐厅经营者在销售海鲜产品时,应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不同的海鲜品种,可选择不同精度的称重器具),且该类器具应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餐厅在给消费者称量海鲜时,也完全可以用塑料桶等专用器皿盛装,然后再去掉专用器皿的重量,使消费者无须为一些附加包装物、束缚物等买单。同时餐厅经营者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可以将加工间装上玻璃隔断,使消费者看到制作过程。

  收取服务费属违法。经营者在正常收取服务费的过程中如果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应属明显的价外加价,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责编: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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