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更多利好实现
“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尤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国30条”明确提出要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的作用,这也意味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望得到拓宽。
公司债属于无担保企业债,保监会一直以来并没有放开保险资金在这一领域的投资。但“国30条”以及保监会近期在公开场合的多次表述正意味着这一禁区将被打开。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域的投资自2006年开展试点以来,采用的“一事一议”的特批制。而明年有望进一步打开政策闸门和放宽限制,面向更多的保险市场主体。不过由于“国30条”中明确提到的是以“债权”方式,彭玉龙认为,在低利率时期,对这些基础设施的债权投资,如采用固定利率,则不是件很划算的事,期限越长,可能越不利,如固定利率有较好的溢价或采取浮动利率的话,则可部分抵消对明年低利率的担心。
“而在市场低迷时期购买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尤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对保险资金意义重大。”彭玉龙认为,股权投资不像债权投资那样受到低利率影响,另外在经济低迷期买入获得超额回报的概率要大得多,同时正好满足保险资金对长期稳定投资渠道的渴望。
此外,《保险法(修订草案)》目前已经通过了二次审议。对于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已经无异议,预计明年经过第三次审议,修订后的《保险法》就将正式颁布,届时保险资金在不动产领域将大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