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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项社保政策调整情况解读

  在实现制度层面的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和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之后,日前,我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在提高享受待遇及保障水平、建立在职职工门诊补贴、下调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60周岁以上人员别错过参保机会

  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象是2009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参保人员,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各统筹地也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迁入绍兴满3年即可参保。户籍年限由原先的满5年调整为满3年,且各县(市、区)户籍年限均可视同统筹地户籍年限。

  农村居民也可选高档缴费。缴费档次按上上年度统筹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缴纳的为A档,按上上年度统筹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缴纳的为B档。从今年起,市区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和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均可任选A、B其中一档。原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按2008年两档缴费标准差额(1530-830=700元)乘以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财政按2008年非农户籍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调档手续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调档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

  60周岁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3年、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今年还有一次参保机会。其中个人按2009年度标准缴费,各统筹地财政按《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区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6月10日,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

  2009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A档为872元/年,B档为1737元/年。市财政补贴标准A档为545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436元/年;B档为1086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869元/年。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建立门诊补贴,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在职参保人员享门诊补贴。自2009年7月1日起,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在职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行每人每月20元的门诊补贴,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在职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同时,对已实行门诊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补贴额度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

  降低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降低200元,其中: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7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3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300元。

  统一缴费和待遇享受基数。原来以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和待遇享受计算标准的,统一调整为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为保证已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标准不降低,自2009年度起,如按新计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少于2008年医保年度标准的,补足到2008年医保年度水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最高净报销额提高2600元

  门诊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25%。但必须是在市区定点街道(乡镇)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在就医时按报销比例直接扣减。

  最高净报销额提高到4.175万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可报销50%;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可报销55%。这样,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8.94%提高到52.2%,最高净报销额从原来的3.915万元提高到4.175万元。

  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其医保年度仍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外地来绍就读的新生按本地学生缴费标准缴费,不再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的标准缴费。

  户籍年限从满5年放宽为满3年。2007年1月1日以后户籍关系由绍兴市外迁入市区的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3年即可参保,且我市各县(市)户籍年限可视同市区户籍年限。

  此外,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非农户籍被征地农民或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原则上不再参加城镇居民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如确需参加的,应重新按城镇居民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缴费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责编: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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