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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撞上电瓶车 肇事司机逃逸后又自首 sx.zjol.com.cn 2013年06月29日 绍兴频道 6月26日晚上,在柯南大道越隆工业园区一十字路口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汽车和一辆电瓶车相撞,致电瓶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宝马车逃逸。第二天凌晨,肇事司机向县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现场1.6公里外发现肇事车辆
6月26日晚上9点14分,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柯南大道越隆工业园区一十字路口,一辆宝马汽车撞上一辆电瓶车后逃离现场。
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马上冒雨赶赴现场。“我们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只留下被撞坏的电瓶车和骑车人,骑车人已经当场死亡,为男性,20多岁。”吴警官说,经过现场勘察发现,肇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和对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事发路面上分散着很多车辆碎片。经过技术排查,在距离事发现场1.6公里处发现一辆疑似肇事车辆。
经过痕迹比对,民警确认这辆宝马车就是肇事车辆,但未发现肇事司机。
昨天,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肇事司机为男性,当晚10点多,他还打110报警称在柯南大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7日凌晨1点多,这名肇事司机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记者获悉,该肇事司机不但有逃逸行为,还有酒驾嫌疑。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逃逸后自首是什么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把对方撞伤或撞死,不少驾驶人出于各种原因,先驾车离开再自首,这种情况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咨询了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的胡杰丰律师,他分析,这名宝马车驾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胡杰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名宝马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有逃跑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依法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刑事责任。宝马车驾驶人的自首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 绍兴县报 作者: 记者 陈丹梅 通讯员 韩永强 编辑: 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