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于一个月前要求柯桥一家装饰服务公司负责其位于柯桥大坂风情的房屋装修,并支付了5000元作为装修设计款的订金。并约定等装修合作进行后,装修设计款的订金将被用作支付装修款。
过了个把月的时间,装修公司告诉王先生装修设计工作已完成,约请王先生就最后装修服务合作进行最后协商。在协商中,装修公司提出装修工作完成后,王先生须支付90%的装修款,另外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质期过后再支付。而王先生认为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太少了,要求用总款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最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协商一致,致使最终的服务未能继续。
服务合作未能继续后,装修公司认为王先生违约在先,要求没收王先生支付的订金。而王先生则认为违约是因为双方协商问题出现不同意见产生,且装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房屋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公司没收订金的做法欠妥,遂要求装修公司返还部份订金。在与装修公司协商未果后,王先生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县消保委柯桥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相关的调查工作。王先生认为,“我们的本意是想继续与装修公司合作的,但现在双方出现了分歧,也不能说是我们单方面违约”。“再说了,这个订金到底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定字,还有待商榷”。
装修公司则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相关的协议,但当初谈合作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如合作继续进行,这个订金将抵作装修款,如果合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话,这个订金是要用作赔偿公司损失之用。再说了,我们接到相关业务后,已经派了相关人员进行了前期的勘察设计。遂认为没收王先生的订金是有法理支持的。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陈述后,工作人员给出了两条意见:一是双方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并没有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故此“订金”很难作为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二是装修公司在进行相关工作后,并没有给王先生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故装修公司要求没收王先生的设计订金的做法欠妥,同时,王先生也应适当地支付费用,以弥补装修公司相应的人员工资。
最终,经协商,装修公司同意退还订金的80%即4000元给王生。
近年来,广大房主往往会因工作原因将住房装修工作交付装修公司,在这过程中却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忽视了正式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内容也只作口头上的简单交流。为此,绍兴县工商局,绍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装修业主,为确保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在寻求与装修公司合作时,要及时签订相关的合同,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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