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接收洗衣机后,发现电器公司赠送的清洁仪质量不是很好,经常会无故罢工。于是,孙先生以清洁仪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1.4万元洗衣机货款。
电器公司多次向孙先生催讨,但孙先生坚持认为清洁仪存在问题,不肯付洗衣机的货款。
无奈之下,电器公司于今年6月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孙先生给付供货欠款和滞纳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两份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孙先生在收货后未依约给付洗衣机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洗衣机,清洁仪是购买洗衣机达到一定数量后免费赠送的物品,并非合同标的物,因此孙先生不能以免费赠送物品的质量有问题,拒付合同标的物洗衣机的价款。
日前,仲裁庭做出裁决,孙先生须给付电器公司洗衣机货款1.4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