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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屋顶上的“地盘”我作主?一起讼诉案给出答案 sx.zjol.com.cn 2013年10月23日 绍兴频道 买了屋顶房屋,对于屋顶之上的墙体是否就享有了所有权?日前,因为一块“广告牌”,一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业主认为,广告牌侵害了自己私有领地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拆除。不过,越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却给了有类似遭遇的业主一个答案: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为一块广告牌,业主告了开发商
业主是绍兴一家服饰公司,告的是位于迪荡的北辰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辰”)。2009年9月,服饰公司接收了“北辰”公司开发出售的位于市区迪荡北辰广场附楼八楼和九楼的办公用房产,遂成为业主。但早在2009年4月,“北辰”公司在该建筑物外墙面屋顶设立了一块长约30米、宽约7米的大型钢架户外广告牌基架,并设置三面翻广告牌。2009年9月,“北辰”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此后将上述广告牌连同北辰国际广场主楼LED广告屏一并出租给第三人。
对此,服饰公司认为,“北辰”的行为是“擅自占用”自己所购买的办公房对应的外墙面屋顶,并出租给他人获取收益,这种经营活动明显侵害了作为业主对其房产对应屋顶外墙享有的完整合法权利,也给墙体带来了不应有的负担和安全方面等不利影响。服饰公司遂将“北辰”告上法庭,要求“北辰”公司拆除相应的广告牌,并恢复原状。
在庭审中,作为开发商的“北辰”公司却不以为然。“北辰”认为,自己当初设立外墙面广告牌是规划需要,自己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而广告牌属于对外墙的使用,并未对原告的专有部分侵权。另外,广告牌对外墙也没有带来安全隐患,即使存在侵权,也没有原告诉称的损害结果。庭审中,“北辰”公司甚至表示,同意将讼争广告位出租受益扣除建造成本后,由全体业主按比例予以分摊。
屋顶广告牌,究竟谁是真主人?
那么,作为业主究竟是否享有外墙的合法权利?屋顶广告牌到底该不该拆?所有权属于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广告牌位于迪荡北辰广场2幢的屋顶以上,应当属于该楼所有业主的共有部分,并不是该服饰公司的“私有财产”。“法律有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法官表示,本案中该服饰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广告牌”的设立对其使用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建筑物造成了影响,或是存在安全方面的影响。而服饰公司虽然也是该建筑物的业主之一,但所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未超过半数,人数亦未超过半数,一旦支持他的说法,将给其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鉴于“北辰”公司提出“同意将讼争广告位出租受益扣除建造成本后,由全体业主按比例予以分摊”,法院表示,将对该广告牌及其设施的经济价值(即租金收益)及制作成本进行司法评估,待确定其价值后,根据服饰公司所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之比例予以分摊收益。而对于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并不支持。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编辑: 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