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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子被查封了 原房东缠上官司新房东中枪
来源: 天天商报 时间: 2014年01月23日 08:57 绍兴频道

  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而且已经装修入住的新房子,突然有一天被法院查封!新买的房子如果碰到这样的事,确实郁闷。最近,绍兴高新区东湖镇的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买下的房子因为依然挂在别人名下而受到牵连。虽然通过多方努力最后房子“还”回来了,但教训深刻。针对日前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越城区法院有关法官就此提醒市民,房屋买卖是大事,一定要谨慎。

  新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房屋是邵先生2009年5月份从李某处买的,只是房屋的性质是“拆迁安置房”。因城中村改造,2007年4月,李某取得住房拆迁安置所得的产权调换房两套,位于越城区灵芝镇段家汇村。

  2009年5月16日,邵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与李某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卖给邵先生。双方约定房屋出售总价为45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8万元,2009年6月1日前支付2万元,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1年2月1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则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付清。2009年5月18日,双方还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委托合同办理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邵先生按约陆续向李某夫妻支付购房款408000元。之后,邵先生就所购拆迁安置房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因为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所以邵先生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未办“过户”手续是主因

  没想到,就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3月,邵先生的该处房屋被查封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房东李某惹了官司,邵先生由此受到牵连。

  2012年3月28日,李某因与丁某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申请对李某名下两套拆迁安置房予以财产保全。2013年3月13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两套拆迁安置房予以查封。

  事后,邵先生对该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邵先生认为,自己才是该处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拥有者,遂请求法院中止查封措施。2013年8月,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先生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邵先生已支付房屋的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过户系政策原因,邵先生并不存在过错,故依法裁定中止该房屋的执行,在邵先生交付购房余款后可依法解除查封。

  对此,案外人丁某也有异议。2013年9月13日,丁某因不服该裁定,向越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她认为房屋未过户还属于李某,要求对李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予以继续执行。

  房子“还”回来了,但教训深刻

  越城区法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工作。2013年12月中旬,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丁某这才主动撤诉,邵先生的房子这才算“还”了回来。

  “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房子还是车子,‘未过户’一定要当心。”昨天,越城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由于拆迁安置房产权政策不断变更,且尚未有统一的指向性文件,拆迁安置房的过户问题成为法院审判的一大难题。

  据介绍,越城区法院审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多是因债务问题引发审判或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而往往这些房产已出卖给第三方,只是因各种因素暂未过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供相关的购房款项和入住等证明以阻止执行,这必然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因此,有关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房需谨慎,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房源,在购房之前需仔细审核相关产权依据,对购房款项发票和收据等要小心保管。

作者: 记者 汤桂平  编辑: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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