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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首例环境污染电镀案宣判,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
来源: 天天商报 时间: 2014年02月12日 10:05 绍兴频道

  年过五旬、家住上虞区的李某为了赚钱,利用山体作掩护,擅自搭建10余平方米的“厂房”,并购置一套二手电镀加工设备,做起了电镀业务,还挖了一条水沟直排工业废水。近日,他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1.5万元罚金。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第一案。

  电镀加工企业要通过环评、领取营业执照等方可上马,但李某觉得要通过审批谈何容易。于是在2007年3月,李某利用山体作掩护,在上虞区章镇镇的一个山脚边,擅自搭建起10多平方米的厂房,又购置一套二手电镀加工设备,做起了加工业务。

  电镀加工要产生大量废水,如何处理?李某在厂房边偷偷挖了一条水沟,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废水。虽然由于企业业务“吃不饱”,设备开开停停,但直排的废水还是进入附近的农田灌溉系统,造成附近农田污染。

  去年7月,当地群众向上虞区环保部门作了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电镀厂外水样进行抽样检测。去年7月18日,浙江省环保厅得出认定结果,废水PH值达1.81mg/L,化学需氧量达297mg/L,铜、锌、铅、镍、总铬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严重超标。

  此案即被移交至上虞公安部门处理。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作者: 记者 范文忠 通讯员 李运福  编辑: 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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