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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首付15万 如今房子没见到却要付8万多违约金
众人伸援手 上门看望送钱送物
2014年08月18日 09:07

  10多天前,在柯桥一事业单位工作的孙女士收到一封海南来信,对方正是她4年前买房的房产商——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信中称要和她解除两年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行出售房屋,而根据合同约定,要向孙女士收取违约金8万多元。并附了一纸退款申请书,要求孙女士以主动申请的形式,让对方把15万多元的首付款扣除8万多元违约金后的6万多元余款,退还给她。

  依据孙女士的反映,结合相关材料,记者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4年多前,海南、山东等不少异地房产公司到柯桥来售房,孙女士接触了海南琼海一个叫“瑞海水城”的楼盘。2010年1月,孙女士付了5万元现金,与对方签了认购书。

  期间,孙女士提出要求按揭贷款。根据当时的政策,外地人在海南购房并没有限制,因此,对方同意帮助办理按揭手续,并收下了相关材料以及手续费。

  根据认购书约定,7天内就应该签订合同。然而,直到两年后的2012年4月,房产商才通知孙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女士欣然前往,付了15万多元的首付款后,签下了按揭购房的合同。

  本来,对方盖好章,应把合同寄给孙女士,但她却迟迟没有收到。多次催问后才知道,因政策调整,孙女士的按揭办不下来了。为此孙女士提出退房,对方答复,要买受人申请并经审批才行。

  之后,孙女士多次前往商讨退房事宜,但对方表示,审批有一个过程,让她耐心等待。直到前不久,对方来信,同意终止合同,收回房子,但根据合同第7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要从孙女士当初的首付款中扣除违约金8万多元。

  日前,记者向海南“瑞海水城”开发商求证相关情况时,对方表示,孙女士的事情已经拖了三四年,期间人事调动,具体有些情况不太清楚了,只是根据公司当初合同规定,才给孙女士发了这一信件。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金宇星律师称,孙女士签订合同在先,国家政策调控在后,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孙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让对方退还相应款项。

来源: 柯桥日报     作者: 记者 陶晓宇     编辑: 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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