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地板”品牌驰名国内地板行业已数年,但近年来市民发现,一个名为“圣象维纳斯”牌子的地板也横空出世,且标识与圣象地板极相似。去年8月,圣象集团向武汉中院提交诉状,状告与“圣象维纳斯”品牌相关的4家公司及一名经营店主侵害商标专用权并索赔千万元。
武汉中院昨日通报,该起官司已于本月19日一审宣判,一家湖北生产商及一名武汉个体商户侵权成立,应予赔偿220万元。
此“圣象”非彼“圣象”
“圣象维纳斯”地板出现于本省市场,但它的确不是“圣象地板”。
去年8月1日,总部设在上海的圣象集团委托律师来汉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他们当天来武汉市舵落口大市场,在一家金穗地板城的店面内买下“圣象维纳斯”地板7.6平方米,取得印有生产公司名称的地板订货单、店主陈某名片等。同样的证据,集团方还在西安、贵阳等地搜集并公证。
去年8月16日,圣象集团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湖北艾文迪木业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陈某侵害“圣象地板”商标专用权,指控称5被告生产或经营所谓“圣象维纳斯”地板,属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连带赔偿1000万元。
一审判五被告中两家侵权该案开庭时,作为被告的“森泰”、“道博”、“艾文迪”三家公司均辩称自己并不生产“圣象维纳斯”。而舵落口市场物流公司也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由另一家市场公司管理。
经营“圣象维纳斯”地板的店主陈某辩称:在听说该地板属侵权产品后,就没继续销售。
经武汉中院审理查明,北京森泰、湖北道博两家公司涉嫌侵权证据不足,但从艾文迪公司提交的有案外人委托其加工“圣象维纳斯”地板合同来判断,其为生产商的可能性成立。法院认为艾文迪公司生产、销售“圣象维纳斯”地板而构成侵权的观点成立。
个体户陈某销售“圣象维纳斯”事实存在,且其名片、牌匾上使用与圣象地板完全一样或近似的标识,也证据确凿。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与侵权经营者相关的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根据被告艾文迪公司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律规定50万元的上限,酌定其损害赔偿数额为200万元,陈某销售侵权商品酌定赔偿20万元。
目前,该案件尚在上诉期,各方均无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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